官方微信公众账号

您现在的位置:一国两制 > 正文

郝铁川:有必要弄清楚"一国两制"中"一国"的含义
2014-11-29 10:17:17      来源:香港《明报》 作者 郝铁川       分享:

  本港媒体《明报》今日发表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宣传文体部部长郝铁川署名的文章,题为“有必要弄清楚“一国两制”中“一国”的含义”,文章全文如下: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端洪教授在其《宪治与主权》一书中指出,严格地说,香港《基本法》实施中的几次危机都说明,香港的一些人士正是利用了我们在表述“一国”内涵中的纰漏,即:我们没有用严格的宪法观念和规范来说明“一国”的具体含义,香港的一些人士就略去或歪曲“一国”之前提含义而谈论高度自治。因为抽象地说, “一国”可以具有多种形式,其中包括联邦制, “一国”在概念上并不能等同于单一制或授权自治,但在《基本法》的语境中, “一国”除了领土完整的意义外,却还包括了单一制的含义或者中央主权的含义。为此。陈端洪教授主张采用“单一制下的高度自治”,或者“高度授权自治”的整体提法,突出中央政府的主权权能(见该书第173 页,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我觉得陈教授提出了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香港《基本法》制定没有对“一国”之含义详加说明,是因为它已指明根据中国宪法制定,没有必要再照抄上位法——中国宪法关于何谓中国国家的具体规定。但这丝毫不意味着谈论“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时,就可以弃“一国”之规定而不顾。

下面我把中国宪法中所规定的“一国”(中国国家)的含义加以阐释,以供人参考。

一、中国的国家性质(亦称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学上所言的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根本制度,即: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中国宪法第1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尽管它在局部区域(香港、澳门、台湾等)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但总体上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加强工农联盟是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保证。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前提,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二、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亦称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有些国家实行君主立宪制,有些实行议会内阁制,有些实行三权分立制,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国宪法规定可知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是主权属于人民。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2 条)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民主选举。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3 条)现在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间接选举。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部国家机构产生的基础。即: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3 条)中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主权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向选民负责,并受其监督。受选民委托,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二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

曾有一位香港记者对我说“你们内地政权都不是民选的,我们无法承认”,她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国家机构其实都是由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

三、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般来说,世界上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由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型。中国、法国、意大利、日本、挪威、瑞典等都是单一制国家;美国、英国等都是联邦制国家。两者的区别是:第一,单一制国家由中央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联邦制国家则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第二,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从来就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但联邦成员国则不同,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联邦成员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在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各有其权力来源。联邦成员国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是各自把权力交与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一部分管理该成员国内部事务的权力。在单一制国家里,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所固有。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变更,必须经过法律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一级的建置都必须由全国人大批准。我在和香港社会的交流中,发现不少人对单一制这个法律概念比较陌生。

四、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中国宪法第3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和集中都以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前提。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方面,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民主集中制原则已体现在香港《基本法》之中,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就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民主精神,而《基本法》中有关中央对香港宪制性管治权的种种规定(尤其是行政长官既要对特区负责,也要对中央负责的规定)则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集中精神。

五、中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香港《基本法》第19 条第2 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这里的“等”表明特区法院无管辖权的国家行为不限于国防和外交两项,宋小庄博士在他的博士论文《论“一国两制”下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中认为“国家行为”应该是指国家机构的行为,而“国家机构”按我国宪法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7 种。按照宋博士的观点,这7 种国家机构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香港特区法院是无管辖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