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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巩固党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
2016-08-03 17:11:28      来源:求是网  作者:张天星        分享:

 2016年第15期《求是》杂志刊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孙春兰同志题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扎实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文章,文章指出:宗教将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宗教的最终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甚至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宗教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积极性与消极性共生共存。坚持“导”,必须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不审势即宽严皆误。”

宗教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因素紧密关联,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积极性与消极性共生共存。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在建党之初就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从强调“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到“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再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创造性地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写入《党章》。实践证明,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鲜明特色和政治优势。

我国宗教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国宗教领域也随之发生着深刻变化。一是有的对宗教领域出现的问题和乱象弃之不管、放任自流,有的甚至利用行政手段大力发展宗教,在一些地方助长了“宗教热”。二是有的忽视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规律,对宗教采取歧视、打压、甚至利用行政手段来严控,违背了党的宗教政策和基本方针。三是假冒宗教人士抹黑宗教,以宗教之名牟利等,宗教界合法权益不时受到侵害。事实上,由于历史矛盾和现实问题相互交错,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相互作用,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宗教其存在具有长期性、国际性、复杂性。我们要善于运用统一战线的方式来解决宗教各类问题,绝不能做企图人为取缔和打压宗教的蠢事,确保合法宗教活动总体平稳有序。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科学研判形势,直面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我国宗教问题的理论方针政策,指出我国宗教存在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特征,强调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宗教关系是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之一,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等等,就我们党关于宗教工作的理论进行了系统总结和创新,对全国宗教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宗教理论”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这一重要论断,标志着我们党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认识达到新的高度,为新形势下巩固党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提供了根本遵循。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是宗教界的优良传统。我国现有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都是从外部传入,历经长期的演化发展、主动的本土化,走出了符合我国情特点的中国化道路,成为中国人自己的宗教。值得指出的是,我们强调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不是要“改造宗教、改变信仰”,而是要使各宗教更好地适应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我们要支持宗教界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的阐释,努力从各个层面不断实现自身的中国化,决不能搞行政命令、瞎折腾。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必须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特别强调要发挥宗教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宗教界自觉推进宗教中国化。”

尊重信教群众的基本信仰,满足其正常需求,是我们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恩格斯曾经指出,“宗教是由那些本身感到宗教的需要,并且懂得群众对宗教的需要的人创立的”。从这个意义出发,群众性是宗教的主要特征之一,宗教的存在以群众的参与为基本前提。当下,我国信教群众已近2亿人。党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唯有不断巩固党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在“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才能做到与社会和谐共存,形成多元顺和的基本格局。

宗教工作法治化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工作逐渐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成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此深刻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将宗教事务管理纳入国家综合治理体系,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就能够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杜绝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乱象。宗教工作者、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共同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

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既要全面推进,也要重点突破。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提高处理宗教问题能力,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做好对宗教工作的引领、规划、指导、督查。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统战部门要负起牵头协调责任,宗教工作部门要担负起依法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宗教工作。特别是要保证基层宗教工作机构执法主体资格,确保宗教工作有人管、有人做,确保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真正落实到位。

总的来说,宗教将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宗教的最终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甚至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关键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我们就能够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巩固党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中共湖北当阳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