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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湖北建设创新驱动示范区
2016-08-17 13:18:33      来源:湖北日报       分享:

  加快湖北建设创新驱动示范区 
 郭跃进

 
  7月28日,《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经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升级版,是湖北贯彻落实全国“科技三会”精神的具体措施,将为我省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十二五”以来,在《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推动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上下围绕创新湖北建设,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一是科技创新综合实力稳步提升。在鄂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数量78家、在鄂两院院士70人、国家“千人计划”273人、国家“973”首席科学家70人、获国家科技奖数量163项,继续保持全国前列、中西部地区之首,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由“十一五”末的0。7件增长到4。28件。二是科技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力持续增强。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快舟小型运载火箭”首创星箭一体化技术、“单模光纤超大容量光传输”一再刷新全国纪录、“高速铁路500m长焊接钢轨生产系统集成创新与应用”助力中国高铁跨越发展,北斗技术、现代种业、光电子等一批高科技产品走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突破330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突破5000亿元,占GDP比重由“十一五”末的10。77%提升到17。02%,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三是科技创新创业环境显著改善。率先在全国推出“科技十条”“新九条”等创新政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科技企业创业与培育工程陆续启动、成效明显,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年均保持50%以上的增幅,以较大优势保持中西部第一并跃居全国第二,突破830亿元。四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完善。国家创新型试点省份、武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及武汉、襄阳、宜昌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陆续获批并有序推进。县域科技创新不断取得新突破,52个市县区被科技部表彰为全国科技进步考核先进市县区。产业载体建设迈上新台阶,全省建有国家高新区7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8个、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12个。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有序开展,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达到80家。 
  《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的出台,将为“十三五”我省科技创新再添新动力。省科技厅将面向社会广泛宣传,组织全省上下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的丰富内涵,充分调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中介组织等各方积极性;同时,积极协调推动省级相关部门落实条例规定,研究制定各项配套实施细则和办法,不断优化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将各项部署落到实处。贯彻落实《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要结合省政府近期出台的《湖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推进计划(2016-2020年)》和《湖北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的总体部署,积极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深化改革,健全机制,整合资源,激活要素。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科技创新治理机制 
  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科技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科技资源向经济社会发展一线聚集,实现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的转变。 
  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决策咨询。省级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协同推进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完善全省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建立完善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建立科技决策咨询系统和高水平科技智库,完善创新政策咨询机制,建立创新政策评价机制。 
  加快财政科技投入机制改革创新。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计划体系,科学组织安排科技项目;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健全评估监管机制,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制度环境,进一步提高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改革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大幅提高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比例。 
  扩大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研自主权。在选人用人、科研立项、成果处置、编制管理、职称评审、薪酬分配、设备采购等方面给予科研院所和高校必要的自主权。科研院所和高校赋予基层院系和研发团队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不简单比照机关和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 
  推进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扩大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规模,鼓励使用财政性科技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和民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自购的仪器设备加入省大型仪器共享协作网,对设施提供方和使用方实行“双向补贴”。加强科技创新信息资源集成建设,完善信息资源共享运行机制。对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和孵化器在孵企业免费开放科技信息共享平台,实时提供无偿在线查询、检索、全文下载等科技信息服务。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必须解决我省企业创新能力薄弱的短板,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大力支持龙头企业创新转型发展。支持依托龙头企业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企业。引导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设立产业技术投资基金,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带动上中下游产业技术的协同创新。 
  完善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将研发投入和创新绩效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考核和企业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推进落实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鼓励国有企业制定落实和完善技术创新奖励、职务发明奖励等具体实施方案,激发国有企业研发人员创新积极性。 
  建立以企业主导的新型协同技术创新机制。强化企业在省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规划制定中的作用。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产学研利益共同体。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全面落实支持技术创新的普惠性政策。制定省级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推动各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全面落实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三、加快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着力构建市场导向、企业主体、产学研资中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实现企业、高校院所、中介服务机构、投资机构等各方的协作联动,加速提升全省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运行效率,将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地区乃至全国重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核心区。 
  深化与落实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科技十条”“新九条”等系列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文件。完善技术交易专项补贴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资源要素流动。完善事业单位成果类无形资产管理,探索建立适应无形资产特点的国有资产管理考核机制。 
  全面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建设,打造国家级技术转移机制完善和模式创新示范区,促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和中部地区技术市场的开放共享、高度融合。 
  加强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重点培育100家技术转移中介(示范)机构,在全省高校、院所、重点企业、中介机构等机构建立300家技术转移服务分中心或工作站,打造一支适应区域技术转移需要的、高素质的专业技术转移工作队伍。 
  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开展重大科技创新、产业规划布局及政府重大投资活动等知识产权评议。 
  四、改革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 
  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要更加注重培养、吸引、用好各类人才,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加大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人才+项目+平台”的人才培养开发体系。加大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力度,构建合理的创新人才培育梯次。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促进科教结合,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培养人才。 
  大力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引进一批海内外高端人才、拔尖人才和紧缺人才。加强人才创新创业园等各类平台建设,广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鄂创新创业。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离岸创新创业中心建设,柔性汇聚全球英才。 
  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改革人才评价机制,推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分类评价改革试点,建立以创新质量和实绩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大幅提高科研项目人员费比例。改革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经费管理方式,赋予项目研发团队更多自主权;允许承担省内企业委托项目的科技人员可在项目经费中获得劳动报酬。 
  五、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抢抓国家大力推进“双创”发展的政策契机,积极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大实施“科技企业创业与培育工程”力度,激活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 
  加强科技企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加强“3A科技企业孵化器”“校园科技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健全完善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创业支撑服务平台。推广“众智、众包、众筹、众创、众享、众扶”六众的创新创业发展模式。 
  大力培育创新创业主体。积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鼓励和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人员、高端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鄂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科技型企业。积极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等各类活动,深入推进湖北省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青桐汇”等科技创业计划。 
  推进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创投引导基金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天使基金和股权众筹发展,促进湖北科技金融机构服务模式和机制创新,培育衍生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为科技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支持与服务。加快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建立专业化、高端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助力科技企业发展。探索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保单交易、保险电子商务和保单贴现等服务。